本所与中国
本所致力于促进中美贸易已将近30年,最早可追溯至20世纪70年代末。在尼克松总统 1977 年中国之行后不久,一个从中国进口烟花的美国进口商聘请本所律师斯坦•拜尔就中国制造商遵守美国新颁布的烟花安全标识法律提供帮助。作为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中的一名前任律师, 斯坦•拜尔曾参与安全标识相关法案的起草工作,并因此对该法案的要求非常熟悉。他计划为此去中国,给中国的烟花生产企业讲课并提供建议,以确保中国的出口产品符合美国法律的要求。
在斯坦•拜尔策划行程之际,另一个客户,美国主要的航运公司之一——莱克斯公司获悉了他将赴中国的消息。莱克斯公司对同中国互通贸易颇感兴趣,因而邀请了斯坦•拜尔对开通海运的可行性作一调查。自1949年至那时,还没有任何一艘中国货船曾被允许靠泊美国港口。在中国,斯坦•拜尔见到了中国国营海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的有关人员。中远公司也对与美国互通海运航线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但当时,由于中美关系虽已改善但尚未正常化,若中远的船舶造访美国,一些因中国早期历史活动而导致财产损失的美国人可能试图向美国法院申请扣押船舶,而后根据法院拍卖令将船舶拍卖,并以拍卖所得偿还这些旧“债”。长期以来,美国的法律立场一直是美国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联邦法院扣押中国船舶并将其出售,以清偿因资产被冻结而产生的债务。因此,除非这一“冻结资产”问题得以解决,否则没有一位中远公司领导人会愿意冒险派船去美国。
当时,本所律师开始了他们的工作,力图解决这一问题。他们发现美国有一部新的、相对而言不为人知的成文法(外国主权豁免法案)。该法案规定了何时可以向外国政府和实体提出债权请求,旨在解决因对外国政府或政府所属实体提起诉讼而产生的外交政策问题。更确切地说,该法案禁止对外国政府所有的船舶施以扣押的行为,并规定若有人试图扣押船舶,他们可能丧失赖以作为扣押基础的债权。根据这一新法案,斯坦•拜尔当时在中国面对的最难的问题之一,是如何说服中国政府提供一份证词,声明全民所有的船舶(包括中远公司的船舶)事实上属于中国政府。最终,中国政府提供了这份证言。
斯坦•拜尔和本所其他律师随后写了一份法律备忘录,对法案及其如何可能适用于抵美的中远船舶进行了分析。备忘录被悄悄地递给卡特执政时期的美国政府高层官员传阅,并最终到了运输部长布洛克•亚当斯和司法部长格里芬•贝尔手中。司法部长确认本所的法律分析是正确的,而认为当时美国法律界流行的、美国国务院和财政部等政府部门均认同的船舶可被扣押的观点是错误的。然而,美国国务院和财政部仍然反对船舶的来访,部分原因是当时中美正在进行关于处理外国资产问题的谈判,不愿意在这个时候向中国政府放弃这一重要的谈判筹码。他们还表示这一新的法律立场站不住脚,因为没有解释这一新法的案例。问题最终到了卡特总统处,卡特总统认同了本所律师的法律观点,批准了中国船舶的来访,并最终推翻了美国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意见。
中远公司随后获悉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并认为对美开展海运的时间已经到来。但是,这一活动仍需获得中国政府的准许。1979年3月,莱克斯船运公司向中国派出了自其1949年以来第一艘悬挂美国国旗的船只。莱克斯的一艘船曾经是当年最后一个离开中国的挂美国国旗的船舶,而1979年莱克斯的另一艘船又成了中国解放以后开往中国的第一艘挂美国国旗的船舶。莱克斯为此目的派出了装载很少货物(事实上装的是空箱子)的第一艘船去上海。
作为回应,1979年4月18日,中国“柳林海”号船,同样只装载了很少货物,驶入西雅图港并在盛大的典礼中靠泊。本所律师在西雅图港参与见证了这一历史性时刻。他们还准备好了相应的法律文件,一旦该船舶被扣押,他们则向法院提交这些文件证明该船舶的合法性。幸运的是,中国“柳林海”轮船的来访一切顺利,未发生任何意外。
从此以后,中远公司慢慢成长为抵离美国的十大集装箱航运公司之一,为中美贸易做出了巨大贡献。中远公司现已成为世界最大的航运公司之一。
与此同时,作为中远公司的代理律师事务所,本所还参与了中远公司随后在美国东西海岸乃至全世界的业务扩展活动。由此,本所的在华业务也相应扩展开来,为更多的中国公司在美国投资与贸易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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